(2015)侯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闽侯县永联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闽侯县永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侯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被执行人闽侯县永联机械有限公司,住址:闽侯县。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闽侯县永联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闽侯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侯劳仲决定(2014)第14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圣旺执行员 陈 炜执行员 李必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方 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