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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孚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孚龙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孚龙。2011年4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0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4)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孚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圣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孚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孚龙于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仁义紫水里四巷59号门口,在明知一辆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38元)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破案后,缴回赃物归还被害人。并提供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孚龙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孚龙对上述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孚龙于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仁义紫水里四巷59号门口,在明知一辆豪爵SUZUKI牌HJ125T-8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38元)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破案后,缴回赃物归还被害人。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控方提供的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孚龙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核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孚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孚龙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给予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提出对被告人李孚龙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孚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 志 杰人民陪审员 陈 秋 月人民陪审员 柯 润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