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4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张素梅,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王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英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