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某与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秦某,女,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刘某,男,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代理人郝小伟,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预交的诉讼费缓交至开庭前,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且原告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未获批准。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诉讼费,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未获批准,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英黎代理审判员 田松景人民陪审员 苗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安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