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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刑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关于罪犯罗云涛故意伤害、抢劫罪一案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刑执字第178号罪犯罗云涛,男,生于1974年10月16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中专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9日以(2006)青羊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云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余罪,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6日以(2006)龙泉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与其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8月6日以(2009)广刑执字第945号刑事裁定、2011年8月18日以(2011)广减字第136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云涛的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己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罗云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6月至2014年9月获得标准分226分。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云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计分考核统计表,罪犯本人报告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罗云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罗云涛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云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代理审判员  徐小雁人民陪审员  吴显月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