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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书云与杨保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云,杨保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659号原告:王书云,女,汉族。被告:杨保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云诉被告杨保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书云以双方拟私下调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元减半收取376元由原告王书云负担。审 判 长  张文运审 判 员  李晓亮人民陪审员  付安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静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