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初字第03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松旺诉杨松长、第三人杨丽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582号原告杨松旺,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生,住长葛市被告杨松长,男,汉族,1959年2月28日生,住长葛市第三人杨丽娜,女,汉族,1985年6月17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曹坤明,长葛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松旺诉被告杨松长、第三人杨丽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松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松长及第三人杨丽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松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范琳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