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债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麦发华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麦发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债初字第13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负责人王卫东,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杰,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少奇,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告麦发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春香审判员 唐 明审判员 李燕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蒙丹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