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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彩梅与吴正忠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原审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商初字第40号原告:陈彩梅。委托代理人:凌蒙英,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正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彩梅与被告吴正忠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彩梅于2015年2月3日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彩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彩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0元,减半收取8300元,由原告陈彩梅负担。审判员  朱忠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