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东莞市通力木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嘉德家具有限公司、利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通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下汴村丽湖山庄侧。法定代表人:张伟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孝军,北京市王玉梅(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嘉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霞朗村向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利文。被执行人:利文。被执行人:刘惠雪。关于东莞市通力木业有限公司依据清远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仲字第350号裁决,申请执行东莞市嘉德家具有限公司、利文、刘惠雪仲裁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上述裁决书裁决:东莞市嘉德家具有限公司向东莞市通力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325元、违约金9865元、律师费5000元,并承担仲裁费3648元(东莞市通力木业有限公司已预缴);利文、刘惠雪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款项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上述裁决生效后,东莞市嘉德家具有限公司、利文、刘惠雪均未依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各自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并支付本案执行费917.57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东莞市嘉德家具有限公司、利文、刘惠雪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嘉德家具有限公司、利文、刘惠雪的收入或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8755.57元(或相等价值的外币),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晓红审 判 员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承怡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