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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立民申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某村委会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某村委会,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立民申字第0000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某村委会,住所地锦州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4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锦州市。申请再审人某村委会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3月6日由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审被告某村委会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某村委会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某村委会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某村委会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勇审 判 员  祖福山代理审判员  胡占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