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海飞与郭凤云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6号申请人江海飞,男,1977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新开地乡广华村大营子组。被申请人郭凤云,女,1983年0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西乌旗巴拉格尔高勒镇宝力根街。申请人江海飞以被申请人郭凤云以与其结婚为借口向其借款至今不还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郭凤云自有的车牌号为蒙HA78**号长城哈弗牌小型轿车予以诉前保全,并用申请人江海飞的担保承诺人江海河自有的车牌号为蒙D76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海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凤云自有的车牌号为蒙HA78**号长城哈弗牌小型轿车的相关车辆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振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 代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