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晓强与内蒙古龙港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强,内蒙古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强,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内蒙古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雪源,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建筑面积55.1平方米房屋一处登记在申请执行人李晓强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立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