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喜凤、鲍黎明与鲍黎明、岳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凤,鲍黎明,岳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166号原告张喜凤。被告鲍黎明。被告岳保平。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凤诉被告鲍黎明、岳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凤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鲍黎明、岳保平名下存款8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喜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闫军红名下的位于××产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面积137.25㎡)。二、查封担保人丁艳秋名下的位于××产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面积117.38㎡)。三、查封被告鲍黎明名下的位于三亚市河东区凤凰路丹州小区天泽花园G栋1XXX房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三土房(2014)字第××号,房产面积90.9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 嫣代理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耿军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