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兴山执字第0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郑家周与乔能银、郑之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家周,乔能银,郑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兴山执字第00050-2号申请执行人郑家周,农民。被执行人乔能银,农民。被执行人郑之荣,农民。系被执行人乔能银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兴山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乔能银、郑之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能银、郑之荣向申请执行人郑家周支付赔偿款4847.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5.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乔能银、郑之荣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乔能银在湖北兴山农村合作银行帐号的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执行人乔能银在湖北兴山农村合作银行帐号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乔能银在湖北兴山农村合作银行帐户内的存款972.75元至兴山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袁作枝审判员 黄选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