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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李振与魏建才、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魏建才,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199号原告:李振,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桥区。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建才,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程萍,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诉被告魏建才、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