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李振与魏建才、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魏建才,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199号原告:李振,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桥区。委托代理人:武永超,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建才,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程萍,女,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诉被告魏建才、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