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特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特字第00024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3层D2-1区。法定代表人单祥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保华,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承阳,男,1980年8月2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北京龙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许世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清,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利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且被申请人北京龙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撤销仲裁的申请为由,请求撤回确认其与北京龙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确认其与北京龙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红建审 判 员 钱丽红代理审判员 韩耀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