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文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邓文彬,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邓文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文彬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2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邓文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另查明,魏庆芝(身份证号码342129195104284628)系被执行人邓文彬之妻,该笔欠款是被执行人邓文彬与魏庆芝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文彬及其妻魏庆芝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34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牛霏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