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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中执字第003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叶少龙与晋进、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芜中执字第00374-9号申请执行人叶少龙,男,汉族,1964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香格里拉花园16-1-303室,身份证号码340204196407130715。被执行人晋进,女,汉族,1979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香苑小区26-3-301室,身份证号码340204197909072644。被执行人刘锋,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香苑小区26-3-301室,身份证号码340204197908241514。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皖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晋进、刘锋所有的奇瑞BOBO城F74-1号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芜开发区字20100860**),现因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晋进、刘锋所有的奇瑞BOBO城F74-1号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芜开发区字2010086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洪审判员 杨非凡审判员 巫辰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施 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