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崔志霞与董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霞,董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崔志霞。被告董明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霞与被告董明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志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明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瑞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冠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