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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崔志霞与董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霞,董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崔志霞。被告董明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霞与被告董明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志霞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明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瑞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冠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