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广东鑫德金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建军、深圳德鑫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鑫德金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建军,深圳德鑫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43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郭明。委托代理人:张斌。委托代理人:夏枫。被申请人:广东鑫德金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被申请人:陈建军。被申请人:深圳德鑫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星宇。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申请人广东鑫德金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建军、深圳德鑫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受理,案号为深仲受字(2015)第312号。2015年1月15日深圳仲裁委员会转来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东鑫德金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建军、深圳德鑫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160,291,684元为限。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提交了《担保书》,承诺并保证如果上述保全申请错误,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查明: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仲裁案中的仲裁请求是:1、广东鑫德金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授信额度项下贷款共计人民币160,291,684元。2、裁决确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广东鑫德金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建军、深圳德鑫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深圳市××区××园的107套房产的抵押权,并以依法处理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有限清偿广东鑫德金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贷款本息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定期存款存单的质押权,并以定期存款优先清偿广东鑫德金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垫款本息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4、裁决陈建军对广东鑫德金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所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广东鑫德金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建军、深圳德鑫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保全费5,000元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实现债权的费用。本院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广东鑫德金能源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建军、深圳德鑫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160,291,684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梁 乐 乐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希(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