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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海粤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邱少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粤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邱少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粤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木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宁,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少彬。委托代理人:黄向林,广东金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粤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少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邱少彬原审诉讼请求:1、粤泰公司立即返还多收工程款85,376.98元;2、粤泰公司支付不合格工程返工费用11,012元;3、粤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邱少彬将某城四期252栋别墅拆除及新建墙体、安装水电、吊天花、铺贴地砖、做防水、涂刷墙体、制作衣柜、房门等工程发包给粤泰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施工日期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3年6月30日,合同总价款人民币188万元;由于本工程的特点,邱少彬应对设计师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做法说明分批边施工边签字确认,以方便粤泰公司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进场前3天邱少彬支付给粤泰公司预备料款和施工款人民币376,000元,进场后75天邱少彬支付给粤泰公司工程进度款人民币752,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邱少彬支付给粤泰公司工程余款人民币752,000元。2013年1月31日,邱少彬向粤泰公司支付装修预付款人民币376,000元;2013年3月31日,邱少彬向粤泰公司支付装修进度款人民币500,000元;2013年4月15日,邱少彬向粤泰公司支付装修款人民币260,000元。2013年9月1日,粤泰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朱某为涉案装修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朱某就该装修工程所签署的一切资料(从2013年9月1日起至全部工程完工之日止)粤泰公司均予以认可,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粤泰公司承担。2013年9月1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委托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对某城别墅252栋至2013年9月11日止已由粤泰公司施工装修的全部工程量、工程质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对于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依程序、按公平公正原则审核后制作的报告所确认的结果,双方均予以承认,并以此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如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确认粤泰公司装修施工过程中有部分工程的质量不合格、且粤泰公司不愿返工或重新施工的,则从总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工程价款(以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报告中所确认的该项目的工程价款),粤泰公司应在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审核报告出来后的5天内完成所有扫尾工程的施工及完成所有已做工程的交接(含相关施工的资料等),交接完成后,余下的工程款如需邱少彬支付的,邱少彬在双方确认应付的款项后15天内付清给粤泰公司,如最终结算确认粤泰公司已多收取邱少彬工程款的,则粤泰公司应在双方确认后15天内退还给邱少彬;全部工程款项结清后,双方就某城别墅252栋的装修所签署的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就某城别墅252栋的装修问题不能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2013年9月12日,双方、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工程量现场核定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委托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对某城别墅252栋现场已完成工程量进行丈量确定,对目前粤泰公司所施工的项目进行质量核查(隐蔽工程除外),对工程项目单价按目前市场价进行定价。2013年9月13日至15日,邱少彬、朱某对现场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丈量核对。2013年9月22日,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报告》,就某城四期252栋别墅装修工程决算确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050,623.02元。同日,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就某城四期252栋别墅装修工程质量评估出具《审核报告》,鉴定结果为:1、地下室墙面未做防潮处理(地面砖已铺贴,无法对地面查验);2、木制作墙面仅部分安装了防潮棉,大部分密度板面板已受潮发霉;3、墙、地面板砖粘贴有不平整现象;4、地下室工人房电路采用明管铺设,影响美观;5、地下室工人房局部墙面腻子发霉。2013年9月17日,朱某出具一张便条,称木饰面板国庆前拆除完成。2013年9月26日,邱少彬向粤泰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粤泰公司于2013年10月1日前完成工程的扫尾工作,并退还多收工程款人民币85,376.98元,逾期不予理会的,邱少彬将另行委托他人将粤泰公司未完工的扫尾工程予以完工,费用由粤泰公司承担。邱少彬按照粤泰公司的注册地址向粤泰公司邮寄上述律师函,但粤泰公司拒收。另查明,邱少彬提供了一份邱少彬和深圳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3日签订的《合同书》,邱少彬委托深圳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某城别墅252栋装修中纤板拆除、电路检查出的不合格线路整改、砂浆批荡空鼓现象返工,合同后附的报价表显示项目名称为人工拆除本栋中纤板装饰墙面全部铲除、清拆垃圾外运、垃圾搬运杂工、地下室三组电源线路不通电整改、地下室保姆房空鼓凿除、保姆房砂浆批荡、返工墙面刮腻子灰、管理费、税金等,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1,012元。同时邱少彬提交了深圳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出具的一张发票,收到邱少彬工程款人民币11,012元。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遵照履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粤泰公司进场对邱少彬的别墅进行装修,邱少彬也向粤泰公司支付了装修工程款人民币1,136,000元。此后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由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审核装修工程的质量及工程造价,双方同意认可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审核后制作的报告作为双方最终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及工程质量的认定标准,并且同意报告确定的工程造价对工程款多退少补。现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认定工程造价为人民币1,050,623.02元,邱少彬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故粤泰公司应当向邱少彬返还多收的工程款人民币85,376.98元。粤泰公司辩称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不够全面,部分工程量没有认定,粤泰公司的该辩解理由显然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不符,且粤泰公司装修工程的工程量已经由朱某丈量确认,粤泰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审核报告存在明显的错误,故粤泰公司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中认定涉案装修工程存在地下室墙面未做防潮处理、木制作墙面仅部分安装了防潮棉,大部分密度板面板已受潮发霉、墙、地面板砖粘贴有不平整现象、地下室工人房电路采用明管铺设,影响美观、地下室工人房局部墙面腻子发霉等5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粤泰公司应当返工维修,如粤泰公司不同意返工维修的则从总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工程价款。现粤泰公司对已经确定的质量问题没有返工维修,本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工程价款,由于邱少彬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返工费用实际上无法从工程款中扣除,在邱少彬已经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的情况下,粤泰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返工维修费用。关于返工维修费用的金额,邱少彬提供了其与深圳市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相应的发票,主张返工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1,012元,粤泰公司对邱少彬提供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且《合同书》后附的报价表显示存在地下室三组电源线路不通电整改项目,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并未认定粤泰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上述问题,故不能根据邱少彬提供的上述证据直接认定返工维修费用为人民币11,012元。但考虑到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中认定涉案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粤泰公司对上述质量问题进行维修,邱少彬必然存在维修费用的支出,在邱少彬已经维修完毕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酌情确定返工维修费用为人民币9,000元,粤泰公司应当支付给邱少彬。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粤泰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邱少彬返还多收的工程款人民币85,376.98元;二、粤泰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邱少彬支付返工维修费用人民币9,000元;三、驳回邱少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0元,由邱少彬负担人民币46元,由粤泰公司负担人民币2,164元。上诉人粤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2、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认定工程造价为1050623.02元,而被上诉人已支付1136000元的装修工程款,故上诉人应返还多收的工程款人民币85376.98元的事实是错误的。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认定工程造价为1050623.02元,并非本案所涉工程的全部造价。1、对于工程量的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以及上诉人、被上诉人及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装修工程量现场核定工作协议书》均要求由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最终对工程量进行现场测量、复核,而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并未对该工程的实际工程量进行测量、复核,故其出具的审核报告认定的工程量来源不明;2、本案所涉工程存在隐蔽工程,对此部分工程量未计算入工程总量。而因本案在诉讼时,被上诉人已将该装修工程另行委托他们完工,诉讼中无法实地进行测量。对此,上诉人在庭审中提出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当时的施工图纸,但被上诉人一直未能提供。因此上诉人认为该部分工程量未能计算入工程总量;3、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装修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所采用的单价未做说明,上诉人对此也有异议。一审法院认定的由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确认的工程造价为1050623.02元,因其在工程量以及工程单价的认定均存在错误,故一审法院据此而认定我们应返还被上诉人多收工程款人民币85376.98元的事实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认定,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部分,因被上诉人己超额支付了工程款,而无法从总工程款中扣除,而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返工维修费用人民币9000元的事实是错误的。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对如质量存在问题部分有明确的约定,双方一直同意,如质量不合格,且乙方不愿返工或者重新施工的,则从总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工程价款。根据双方的约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部分,已有了明确的约定。故上诉人没有返工维修的义务。2、根据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装修工程决算审核报告》中,有多项工程量未入计算工程总量,均显示“该项取消”,故该部分己为计入工程总量,也即未计入工程总价款。3、由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装修工程质量评估审核报告》,仅对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了说明,但并未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而本案所涉工程大部分的材料均是由被上诉人提供的,故出现质量问题,并非是由上诉人造成的。小结: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明确约定了上诉人没有返工维修的义务,同时根据双方的约定,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部分,不计入工程款,而决算报告对此部分也未计入工程款。而对于质量问题,也没有鉴定意见是因为上诉人施工不当造成的,故一审判决认定由上诉人承担返工维修费用的事实是错误的。被上诉人邱少彬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上诉没有道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双方于2013年9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双方对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质量、造价所出具的评估结果予以承认并同意该评估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粤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深圳市某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存在违法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原则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该评估结果认定邱少彬已超付了工程款、粤泰公司应返还多收的工程款85376.98元有充分的事实与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评估结果的认定,涉案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由于粤泰公司未履行返工维修义务,原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定粤泰公司支付9000元返工维修费用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粤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0元,由上诉人上海粤泰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 红代理 审 判员 吴思罕代理 审 判员 邓 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兼) 刘尹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