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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民三申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兴平博华中学与于兴梅租赁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兴平博华中学,于兴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三申字第008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兴平博华中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兴梅。委托代理人杨硕,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兴平博华中学因与被申请人于兴梅租赁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咸民终字第001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兴平博华中学申请再审称:(一)一、二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正确。1.在本案被申请人于兴梅起诉南发展、兴平博华中学借款一案中,申请再审人曾提出反诉,但(2011)兴民初字第00522号和(2011)咸民终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其起诉,只是程序审查,并未对实体进行审理。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再审人仍有起诉的权利,本案申请再审人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2.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兴平博华中学校长目标责任制协议细则》约定内容与双方于2005年6月23日签订的《校舍租赁合同》相同,上述细则实为租赁承包。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该细则应属无效。(二)本案一、二审裁定依据的(2007)兴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而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起诉,但该调解书并无申请再审人领取的送达回证,程序违法。综上,一、二审裁定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起诉理由依据存在重大问题,故,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于兴梅提交答辩意见称,因本案所涉《兴平博华中学校长目标责任制协议书细则》已经(2007)兴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且经(2011)兴民初字第00522号、(2011)咸民终字第01066号判决认定为有效,综上对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应依法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二审裁定驳回申请再审人的起诉是否正确的问题。兴平博华中学在本案中请求确认双方于2007年5月15日签订的《兴平博华中学校长目标责任制协议书细则》无效,但兴平市人民法院(2007)兴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已对该协议书细则的效力予以确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书、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之规定,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至于(2007)兴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是否违法的问题,再审申请人可经审判监督程序依对该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综上,再审申请人兴平博华中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兴平博华中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小敏代理审判员  涂道勇审 判 员  张润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