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良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陈荣虎、李兴忠等与杭州钱塘江海水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虎,李兴忠,陆时华,杭州钱塘江海水晶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良民初字第489号原告:陈荣虎。原告:李兴忠。原告:陆时华。共同委托代理人:姚正洪,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洪莎莎,浙江金成太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钱塘江海水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金华路242号-188。法定代表人:张玉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军,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典艳,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虎、李兴忠、陆时华诉被告杭州钱塘江海水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虎、李兴忠、陆时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钱塘江海水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荣虎、李兴忠、陆时华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钱塘江海水晶有限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荣虎、李兴忠、陆时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17元,减半收取1758.5元,由原告陈荣虎、李兴忠、陆时华负担。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