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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商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宜兴市通达封头有限公司与山东家庭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通达封头有限公司,山东嘉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商初字第208-2号原告宜兴市通达封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锡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过巍,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鹏谦,江苏漫修(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嘉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奉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通达封头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嘉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鄄商初字第208-1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告山东嘉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账户(16XXXXXXXX1)上的存款140000元。现因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嘉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账户(16XXXXXXXX1)上的存款14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高瑞环人民陪审员  刘庆敏人民陪审员  吴延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宋秀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