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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枝江刑初字第00040号公诉机关枝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4月12日被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9月11日被长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枝江市看守所。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枝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枝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雪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某在枝江城区“东方巴黎”西餐厅用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将王某加为好友,聊天过程中杨某自称叫覃某,称自己在赌场上“放码”,并将伪造的“覃某”的身份证及机动车行驶证照相后通过微信发给王某,骗取王某的信任。10月15日杨某约王某在“东方巴黎”西餐厅吃饭,期间杨某接到电话称有放码业务急需筹钱,并以高额返利为诱饵,拉拢王某合伙出资,骗取王某人民币4000元。10月17日杨某又以借钱为由骗取王某人民币2000元。王某多次向杨某催还欠款无果。同时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杨某曾以相同的手段欲骗取董某钱财,由于被拒绝而未得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一张、覃某的身份证一张及机动车行驶证一本,枝江市公安局《人口详细信息》《扣押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卡资料查询》、王某提供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客户通知书》、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人董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重新故意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人杨某向被害人王某退款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成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