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杨泽平与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泽平,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14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泽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柳荫街道。法定代表人:李四春,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杨泽平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紫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东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泽平申请再审称:杨泽平为紫东公司提供了劳动,双方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杨泽平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确认杨泽平与紫东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认为,经审查,杨泽平为证明紫东公司、杨泽平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向一审法院申请证人洪成鑫出庭作证,证人洪成鑫称其承包了紫东公司承建工程的部分劳务,并让杨泽平从2012年8月23日起从事现场管理工作(负责考勤、安排工人的工作、核算工人的工资并协助洪成鑫发放工人的工资以及放混凝土等),杨泽平在2012年12月28日受伤,其医疗费由证人洪成鑫垫付,洪成鑫称自己与自己的工人并不清楚紫东公司的管理制度也不受紫东公司管理制度的约束。洪成鑫与杨泽平约定每月的工资为1.2万元。杨泽平是受案外人洪成鑫所请从事管理工作,工资待遇也是与洪成鑫约定,并不受紫东公司管理制度的约束,不符合其与紫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一、二认定杨泽平与紫东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杨泽平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杨泽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泽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倩影审 判 员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