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778号原告:赵某,女,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联系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孟庆山,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