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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湖南省君山银针茶业有限公司与湖南生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湖南省君山银针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公园。法定代表人周重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婷,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生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08号水岸天际新寓1栋1601房。法定代表人刘双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君山银针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生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君山银针茶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君山银针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君山银针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99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499.5元,由原告湖南省君山银针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大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