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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郏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涂保庆、张进听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保庆,张进听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郏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保庆,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辩护人李培公,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进听,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以上被告人涂保庆、张进听均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郏县看守所。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4)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保庆、张进听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保庆、张进听以及涂保庆的辩护人李培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涂保庆、张进听作为甲方代表郏县茨芭镇山店村村民委员会与无建筑工程相关资质的乙方张某某、岳某某签订郏县茨芭镇山店莲花中心社区建筑合同,由张某某、岳某某承建山店村村民委员会两层别墅60套,涂保庆、张进听与张某某、岳某某商量,在该项目建设中,由张某某、岳某某按每平方米给涂保庆、张进听各提10元好处费。在该工程建设中,涂保庆、张进听负责收取该社区建设中的购房款,再支付建房款给张某某、岳某某。在向张某某、岳某某支付建房款时,涂保庆以让张某某、岳某某虚打收到条的方式,让张某某、岳某某给予其事先商量好的每平方米10元共6万元好处费,张进听也以让张某某、岳某某虚打收到条的方式,让张某某、岳某某给予其事先商量好的每平方米10元共6万元好处费。后张进听又以能够在房屋验收时提供帮助为由让张某某、岳某某以虚打收到条的方式给予其6万元,涂保庆又以在建设过程中给张某某、岳某某找施工队等为由让张某某、岳某某以虚打收到条的方式给其4万元。截止案发前,涂保庆在该工程中收款315.643万元,支出315.423万元(包括张某某、岳某某虚打的收到条),实际获得10万元好处费;张进听在该工程中收款64.948万元,支出69万元(包括张某某、岳某某虚打的收到条),实际获得7.948万元好处费。公诉机关依据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涂保庆、张进听均系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7.948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涂保庆、张进听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张进听在司法机关调查前,主动向郏县茨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其本人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是自首。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涂保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保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涂保庆无罪。理由为:第一,指控张某某、岳某某共同向涂保庆行贿6万元的事实,仅有证人张某某、岳某某的指证,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第二,指控张某某、岳某某共同向涂保庆行贿4万元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涂保庆给张某某、岳某某介绍施工队并收取好处费,即使涂保庆收取了4万元钱,也应属不当得利,属民事法律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三,涂保庆为张某某、岳某某垫付茨芭镇铁炉村刘广庆4万元砖款,该4万元砖款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为证明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辩护人提供刘广庆出具的证明一份,并申请证人刘广庆当庭作证。被告人张进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涂保庆、张进听代表郏县茨芭镇山店村村民委员会与无建筑工程相关资质的张某某、岳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签订郏县茨芭镇山店村莲花山中心社区建筑合同,由张某某、岳某某承建该社区的两层住宅60套,分两期进行建设。同时,涂保庆、张进听与张某某、岳某某商定,在该项目建设中,张某某、岳某某按每平方米给涂保庆、张进听各提取10元好处费。该工程第一期实际建设29套住宅,建筑面积共计6032平方米。涂保庆、张进听负责收取该社区在建的购房款,再分批支付张某某、岳某某的建房款。2013年7月10日,张进听在其家与张某某、岳某某结算部分建房款时,以张某某、岳某某与其事先商量好的每平方米提取10元共6万元的好处费为由,连同其之前支付张某某、岳某某建房款汇总后,让张某某给其出具一份20.47万元的收到条。2013年年底的一天,张进听又以能够在房屋验收时提供帮助为由,让张某某、岳某某给其6万元好处费,张某某、岳某某给张进听出具一份6万元的收到条,张进听让张某某、岳某某二人将收到条的落款日期写为2013年8月9日。2013年9月9日,涂保庆让张某某、岳某某到其家中结算部分工程款。涂保庆给二人现金1万元,以张某某、岳某某与其事先商量好的每平方米提成10元共6万元的好处费为由,让张某某、岳某某给涂保庆出具一份7万元的收到条。同年12月29日,涂保庆以在建设过程中给张某某、岳某某提供帮助为由,让张某某、岳某某给其4万元的好处费,张某某、岳某某又给涂保庆出具一份4万元的收到条。至案发前,涂保庆在该工程中收取购房款、茨芭镇政府补助、张某某以及岳某某押金等共计315.643万元,支出315.423万元(包括张某某、岳某某给其虚打的10万元),实际获得10万元好处费;张进听在该工程中收款64.948万元,支出69万元(包括张某某、岳某某给其虚打的12万元),实际获得7.948万元好处费。另查明,2014年4月3日,张进听主动向郏县茨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其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建筑方张某某、岳某某变相贿赂的事实,退出违法所得款项并配合调查。之后,张进听等人涉嫌犯罪的问题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被告人张进听违法所得7.948万元,已退缴郏县茨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由郏县茨芭镇政府偿还张某某、岳某某所拖欠的莲花山社区建筑工程款。(一)关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经当庭出示、质证的证据:1.书证一组(1)、郏县公安局出具的涂保庆、张进听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证明涂保庆、张进听的基本身份情况;(2)、郏县茨芭镇委员会印发的郏茨发(2012)2号、(2013)2号《关于干部任职的通知》、郏县茨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中共郏县茨芭镇委员会会议记录,证明涂保庆系郏县茨芭镇山店村党支部书记、张进听系郏县茨芭镇山店村村主任;(3)、郏县人民检察院移交案件(线索)登记表及移送材料清单,显示:2014年4月9日,郏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交郏县公安局办理;(4)、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显示:2014年4月9日,该队侦查人员在郏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将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涂保庆、张进听带至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5)、郏县茨芭镇山店村莲花山中心社区建筑合同显示:甲方为山店村两委会,乙方为张某某、岳某某,涂保庆、张进听代表山店村两委会与张某某、岳某某签订合同,合同日期为2012年6月12日,……乙方所承建的第一期30套两层别墅以图纸为准,于2012年6月15日开工,每平方米670元……;(6)、郏县茨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新农村社区建设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显示,根据县委、县政府新农村建设精神,……山店村莲花山社区以村两委会为主,群众参与的原则建设,工程招投标、建筑质量监管、工程质量验收及结算等相关事宜均由村两委负责;(7)、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①涂保庆收款共计315.643元,其中收购房款273.523万元,政府补助款14.5万元,张某某、岳某某建筑押金10万元,张进听转入涂保庆账户现金15.62万元,涂保庆从涂俊岭处领取现金2万元;支出共计315.423万元,分别付张某某、岳某某建筑款286.537万元,征地款28.886万元,结余2200元;②张进听收房款共计64.948万元,支出共计69万元,分别是支付建房砖款15.62万元、付涂俊岭3万元、付地款1.34万元、付张某某、岳某某共计49.04万元,超支4.052元;(8)、被告人涂保庆提供的证明条一张显示,“张某某、岳某某两人于2012年8月11日至2014年1月12日从涂保庆处取走现金252.687万元,收款人为张某某、岳某某,时间为2014年1月12日”;(9)、张进听提供的收到条两张显示:①“今收到山店莲花山社区房款贰拾万肆仟柒佰元整,收款人为张某某,2013年7月10日”;②“今收到张进听现金陆万元整,收款人为张某某、岳某某,2013年8月9日”;(10)、张某某提供的证明条两张显示:①“今从涂保庆处取走现金柒万元整,收款人为张某某、岳某某,2013年9月9日”;②“今从涂保庆处取走现金肆万元整,收款人为张某某、岳某某,2013年12月29日”。(11)、中国共产党郏县茨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郏县茨芭镇山店村莲花山社区经济案件初核初查情况的说明显示:2014年4月3日,张进听主动向郏县茨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其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建筑方张某某、岳某某变相贿赂的事实,退出违法所得款项并配合调查。之后,张进听等人涉嫌犯罪的问题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12)、中国共产党郏县茨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收到条以及郏县茨芭镇山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到条显示:原山店村主任张进听违法所得7.948万元,已退缴至中共郏县茨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并经郏县茨芭镇政府研究,该款退还山店村委会,用于支付张某某、岳某某所拖欠的莲花山社区建筑工程款。2.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某证明:我和岳某某没有建筑资质。2012年5、6月份,我听朋友郏县东关的吴大杰说茨芭镇山店村有新农村建设工程,并经吴大杰介绍认识了山店村村支书涂保庆和村主任张进听。2012年6月12日,在茨芭镇茨芭村新农村广场西路北“兴达东坡酒店”里,涂保庆和张进听代表山店村两委会作为甲方,我和岳某某作为乙方,签订了建筑合同。当时涂保庆和张进听说他们跑前跑后的,也需要点好处费,我和岳某某就商量给他们每人每平方米10元的好处费。合同是每平方米670元,实际按每平方米650元和我们结算,涂保庆和张进听也同意。签这份合同的时候只有我们四个人在场。2013年7月10日,张进听让我和岳某某到他家对账。张进听和我们算了算帐,把我们欠他家砖厂几万元砖钱和以前他几次付给我们建房款打的几张条子汇总后,把这些收到条收回,并把我们答应他的每平方米10元的好处费汇总在一起,后我给张进听打一张收到20.47万元的收到条。当时只有我、岳某某、张进听在场。2013年农历年底的一天,山店村的安某某和野猪沟村的刘某和找我和岳某某喝酒,安某某又叫来张进听,当晚我们住在了行政路上“瑶池会所”。第二天早上,张进听和岳某某在走廊里说了一会儿话后,岳某某进屋对我说,张进听叫我们给他再打个6万元钱的收到条,还说房子验收时他说不合格就不合格。后来张进听就写了个6万元钱收到条的草稿,让岳某某照着抄抄,落款日期提前了几个月。我和岳某某签上各自的名字。打这张收到条时,只有张进听、岳某某和我在场。因为我们承建的莲花山社区房屋,村里当家的就是支书和主任,我们认为是涂保庆和张进听负责验收。张进听说他负责验收,我们所建的房屋快完工了,万一张进听验收时说不合格,我们更难拿到建房款,所以张进听让给他6万元,我们就同意给他打了6万元的收到条。我们除了给张进听好处费外,在建设莲花山社区房屋工程中还给山店村支书涂保庆好处费。我们在和涂保庆、张进听签订建设莲花山社区房屋时,就和他俩商定了每人每平米10元的好处费。在给张进听打了20.47万元收到条后的一天,涂保庆见到我和岳某某说,张进听不经常去工地,你们就给他打了6万元好处费的收到条,我经常去工地给你们帮忙,你们也不给我打收到条。2013年9月9日,涂保庆喊我和岳某某到他家,说给我们建房款。到后,涂保庆给我们1万元现金,并且写好了一张“证明,今从涂保庆处取走现金柒万元整,¥70000.00,收款人,2013.9.9”的条子,让我和岳某某在收款人后面签上名字,我和岳某某就在收款人后面分别写上我俩的名字。这7万元的证明条就含有6万元的好处费。我和岳某某还给涂保庆打过一张4万元的收到条,实际他没有给我们这笔钱。截止2013年12月,涂保庆曾给我们找三班子工人干活。2013年12月29日,涂保庆叫我和岳某某到他家,涂保庆说他帮我们找工人了,让我们给他4万元报酬,然后他又拿出一张写好的“证明,今从涂保庆处取走现金肆万元整,¥40000.00,收款人,2013年12月29日”,让我和岳某某在收款人后面签上名字,我和岳某某就在收款人后面分别写上我俩的名字。当时只有我们三人在场。2014年1月12日,我和岳某某一起给涂保庆算账,把以前从涂保庆那里取走钱的条子加一起一共是252.687万元,我和岳某某给涂保庆打了一张252.687万元的证明条。这252.687万元中,包括刘广庆的砖款4万元,也就是涂保庆垫付的砖款都已经结算在内了。(2)、证人岳某某证明的内容与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一致。(3)、证人王某某证明:我是茨芭镇山店村的村民,我做过郏县茨芭镇山店村莲花山社区的外粉活。工程干完后,2013年春节前,我拿着欠条在涂保庆家算账。算帐后,涂保庆应该再给我2.5万元左右,当时承包新农村外粉刷的活时,也给涂保庆说给他好处费的,我就说这2.5万元钱你就留下吧,涂保庆也没有说什么。我也买了一套茨芭镇山店村的莲花山社区的房屋,买房款总共是13.8万元,截止目前我交房款13.003万元。(4)、证人杨某某证明:2013年5月份,涂保庆找到我说他们村建设新农村住宅,开发商张某某、岳某某现在没钱了,让我为他们村的新农村建设项目垫资,他还承诺我,不管我垫资多少钱,最后给我35万元利润。但涂保庆说这35万元中要给他5万元的好处费。后涂保庆曾向我要过这5万元的好处费,但我的成本还没收回,也没有给他。郏县茨芭镇山店村莲花山社区建设工地我垫资141多万元,现在我才要回来40多万元。(5)、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敏、李某毛、涂某军、涂占某均证明:他们在莲花山社区新农村建设分别购买一套房,房款13.8万元已经支付完了,房款都交给张进听或者涂保庆了。(6)、证人周某金、涂某霞、张某巧、涂某闯均证明:他们在莲花山社区新农村建设分别买有一套房。周某金家购买的房屋写的是其丈夫涂某顺的名字,付了12.8万元房款,该款交给了涂保庆;涂某霞家和张某巧家的房款都各交了12万元,该款分别交给了张进听和涂保庆;涂自闯家的房款付了13万元,该款交给了涂保庆。(7)、证人刘某立、涂某周、涂某京、涂某克、涂某璐均证明:他们在莲花山社区新农村建设分别买有一套房,房款都交给了张进听和涂保庆。刘某立家交房款13.7万元;涂某周家交房款12.8万元;涂某京家房款交了12万元;涂某克家房款交了10万元,购房时写的其父亲涂万善的名字;涂某璐家房款交了12.2万元,购房时写的其公公付山照的名字。(8)、证人李某敏证明:我家购买过郏县茨芭镇山店村的莲花山社区的房子,交款时上面写的是我丈夫马国臣的名字,一共交了5万的房款,房款都交给涂保庆了。(9)、证人涂某友证明:我女儿涂某珍在郏县茨芭镇山店村新农村莲花山社区买的有房子,写的是我女婿刘团召的名字。总共付了12.5万元。房款交给涂保庆了。(10)、证人张某红证明:我舅涂国良在茨芭镇山店村的莲花山社区买过一套房子,他现在外打工,他房款的条由我拿着,共交给涂保庆或张进听6万元房款。(11)、证人涂某顺证明:我妹妹涂某在我们新农村莲花山社区买有一套房,她一直在外打工,她的房款有时是她回来交给张进听或者涂保庆,有时是把钱打给我,由我交给涂保庆的,购房款收据都在我手里,总共付了12.5万元房款。(12)、证人王某证明:我购买郏县茨芭镇山店村的莲花山社区的一套房,我交了现金7万元,莲花山社区建设中我供过石粉、米石材料,有3.77万元,该款折算到房款里了,等于我交了10.77万元。房款交给了涂保庆,只有一次交给会计涂俊岭了。(13)、证人张某尧证明:我在山店莲花山社区买有一套房,我交给张进听5.0480万元,交给涂保庆0.9625万元。2014年1月13日,我借给涂保庆10万元钱,涂保庆还给我打了一张借条。涂国岭在我们山店莲花山社区也买有一套房,我和涂国岭是亲戚,涂国岭在外面打工,有时是我帮他交的房款,涂国岭交房款的条在我这儿,涂国岭一共交了11万元的房款。(14)、证人涂某岭证明:我村建设莲花山社区占地补偿款经我手发给群众的大概是15.7万元,发放时间是2012年年底。我村涂某明、涂某、马某志三个在莲花山社区买的有房,他们三个现不在家,他们把他们买房收据单给我了。涂国明一共交了13.8万元,马顺志一共交了10.45万元,涂铅一共交了11.5万元。(15)、证人安某彪证明:我带领工人在莲花山社区建筑工地上干过主体工程,张某某和岳某某欠我工程款11.3万元,还有张某某借我的2万元,总共欠我13.3万元。除了折算我的房款10万元外,还欠我3.3万元。3.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涂保庆的供述①被告人涂保庆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2年6、7月份,莲花山社区已经完成建筑土地的征用工作,镇里要求我们找开发商开始施工。建筑商岳某某、张某某听说我们村开始新农村建设,通过我的一个朋友联系我,协商施工价格等相关事宜。后岳某某、张进听和我及张进听四人在茨芭村广场西边路北“兴达东坡饭店”里面把合同签了。建筑房屋每套208平方米,每平方米670元,每套房屋定价为13.8万元,第一期共30套房屋。我和村主任张进听做为甲方以村两委会的名义与张某某签订了建筑合同,并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张某某和岳某某做为乙方在合同上面签字,后来由于地形原因实际建房为29套。当时在签合同时,张某某和岳某某提出每平方给我和张进听分别提10元的好处费,也就是说合同定的是每平方米670元,实际按每平方650元进行结算。这样第一期工程结束,我和张进听每人大概能分6万元,但后来张某某和岳某某说工程赔钱了,没有给过我好处费。张某某和岳某某答应给我们二人每人每平方米10元好处费的事,我们四个人之间没有签书面协议,就口头上说说,没有其他人知道。我们村建设莲花山新农村社区没有进行招投标,由我和张进听两个人决定。张某某和岳某某是以个人名义和我们村两委会签订的建筑合同,他们没有建筑房屋的资质。建设新农村的资金,首先由建筑商先垫付资金进行施工,达到一定的工程进度后,村里给建筑商拨付工程量的建筑款。给建筑商拨付的建筑款是我和张进听从买房户手里收上来的买房款,还有镇里拨付的新农村建设每户0.5万元的补助款等。我经手的收入情况是:1、收取群众的买房款共计274.523万元,我列的有详细清单;2、2013年7月26日,茨芭镇政府给我们建设新农村每户补助0.5万元,共29户,共计14.5万元;3、2013年5月份,我收取岳某某、张某某10万元押金;4、2013年底的时候,张进听给我转来15.62万元,替我支付新农村建设用的砖款;5、我从村秘书涂俊岭处取款2万元。我经手的支出情况是:1、支付给张某某、岳某某建房款共计286.537元;2、支出征地补偿款28.886万元,其中的14万元是我给村秘书涂俊岭,让他用于支付群众的征地款,剩余的14.886万元是我支付给群众的征地款。2014年1月12日,我支付给张某某、岳某某建房款252.687万元,其中包括张某某、岳某某拖欠别人的沙钱、砖钱、工钱等。后来在我家,我和张某某、岳某某算账,把这些条子加在一起,一共是252.687万元,张某某、岳某某给我打了个252.687万元的收到条。我在莲花山社区也买了一套房。②被告人涂保庆的当庭供述:张某某和岳某某找到我想承包莲花山新农村社区建设工程,并承诺给我和张进听二人每平方米各提10元好处费,但只是口头承诺,以后再也没有提过。张某某、岳某某从我手中领的建筑款给我打收条,都是我给他们多少钱,他们给我打多少钱的收到条,没有提前打条的情况。(2)、被告人张进听的供述①被告人张进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2年5月份,我们村经茨芭镇政府批准筹建新农村项目,名字叫作莲花山社区。大概在2012年6月份,村支书涂保庆找到我,说他朋友介绍张某某、岳某某承建这个工程。2012年6月12日,涂保庆、张某某、岳某某我们四个人,在茨芭镇茨芭村新农村广场西边路北的一个饭店里,签订了我们村新农村建设的建筑合同。建筑房屋每套是208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为670元,共30套房。当时涂保庆和我作为甲方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张某某和岳某某作为乙方在合同上也签了字。张某某和岳某某是以个人名义和我村两委会签订的建筑合同,没有通过招投标,他们也没有承建房屋的资质。后来,由于地形的原因,实际建房为29套。张某某说承包这项工程,我和涂保庆没少费心,就按每平方米各10元给我俩当好处费,也就是给我和涂保庆每人每平方提10元,我当时就同意了。村民们把购房款交给我或涂保庆,我们再把房款交给张某某、岳某某。提成这件事情没有签书面协议,当时只有涂保庆、张某某、岳某某我们四个人在场,其他人不知道。我在我村东开了一个砖厂,张某某和岳某某在施工的时候,有一部分砖是从我的砖厂里买的,但砖钱一直没清算。2013年7月10日,我给张某某和岳某某打电话让他们来我家里对账。我们先算算他俩欠我的砖钱,总共是5万多元,之后,我对他们两个说把以前承诺给我每平方米10元钱的好处费也算算,他们就答应了,算过之后我应该拿的好处费是6万元钱。我当时收取村民们的购房款是20.47万元,所以他们就给我写了一张20.47万元的收到条,其实当时我就给他们9万多元现金。我把欠我的砖钱5万多元,好处费6万元,共计11万多元钱直接扣下来了。2013年10月份,张某某和岳某某在工程建设上欠安新彪工程款,安新彪安排我们与张某某、岳某某等人在郏县瑶池会所见面,当天晚上就住在瑶池会所。第二天早上,张某某和岳某某让我对山店村新农村房屋验收提供帮助,张某某当时给我写了一张6万元的收条,说是让我帮忙验收和部分房子的维修费。当我再次给张某某、岳某某购房款时直接把这6万元扣下来了。经我的手一共收取购房款64.948万元,我共支出69万元,都有条子。分别是2012年6月13日,涂俊岭收到3万元;2013年7月10日,张某某收到20.47万元;2013年8月9日,张某某、岳某某收到6万元;2014年1月24日,涂保庆收到15.62万元;2014年1月19日,张某某、岳某某收到6万元;2014年1月26日,张某某分别收到1.8万元、2.15万元、2万元、0.51万元,9万元;2014年3月24日,张某某、岳某某收取1.11万元,还有涂国军1.34万元的占地补偿款。②被告人张进听的当庭供述:2012年,涂保庆找来建筑商张某某、岳某某,商定的房价是每平方670元,张某某和岳某某答应给我和涂保庆每人每平方10元的好处费。当时张某某、岳某某没有现钱,说等以后付建筑款时直接将好处费扣下。房款钱是我和涂保庆从买房户处收取后再交给张某某和岳某某的。施工几个月后,张某某到我家按之前约定的每平方10元给我提6万元的好处费,给我写了一张6万元的收到条,写的张某某的名字;第二次是我听说房屋质量不好,张某某和岳某某找到我,想让我招呼着修理房子并保证房子通过验收,后我们在县城的瑶池会所,张某某和岳某某给我出具6万元收到条,等最后结算时我把钱扣下来了。(二)、被告人涂保庆的辩护人当庭提供如下证据:1.书证一份证明条一张显示:“今从涂保庆处取走现金肆万元整。山店新村砖款,收款人刘广庆,2013年9月12日”;2.证人刘广庆(茨芭镇铁炉村英沟村村民)当庭证明:我和涂保庆是邻村村民关系。我经涂保庆介绍,山店村莲花山新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用过我砖厂的砖,欠我砖款4万元。2013年9月份,涂保庆给我砖钱4万元,给我写有收到条。针对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提供的证据及发表的意见,本院评判如下:首先,证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证明,涂保庆为得到事先商定张某某、岳某某给其在建房款中,每平方米提取的10元好处费,在涂保庆家中和张某某、岳某某算账时,涂保庆给张某某、岳某某支付1万元现金后,让张某某、岳某某共同给涂保庆虚打一张7万元的收到条的事实,该证言与岳某某的证言相印证;另外,被告人张进听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证实,张某某、岳某某承诺给其和涂保庆在建房款中每人每平方米提10元好处费的事实;再者,上述事实亦有张某某、岳某某于2013年9月9日给涂保庆出具的7万元收到条予以佐证;其次,证人张某某、岳某某的证言均证明涂保庆以给张某某、岳某某提供帮助为由,让张某某、岳某某二人给其4万元好处费,后张某某、岳某某共同给涂保庆虚打一张4万元的收到条,且有张某某、岳某某提供的2013年12月29日给涂保庆出具的4万元收到条予以佐证;第三,证人刘广庆当庭仅证明涂保庆曾偿还刘广庆4万元砖款,但不能证实该4万元砖款涂保庆是否与张某某、岳某某结算。而证人张某某、岳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2日,张某某、岳某某与涂保庆算账时,涂保庆先后支付张某某、岳某某房款252.687万元,其中包括刘广庆的4万元砖款在内,并有张某某、岳某某于2014年1月12日给涂保庆出具的252.687万元收到条予以佐证。而涂保庆在侦查阶段亦供述,他支付给张某某、岳某某建房款252.687万元,包括张某某、岳某某拖欠别人的沙钱、砖钱、工钱等。综上,被告人涂保庆主观上具有收受10万元好处费的意愿,在客观上亦有收受该款的行为,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关于被告人涂保庆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涂保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认为,涂保庆即便收取4万元钱,亦属不当得利,涂保庆为张某某、岳某某垫付4万元砖款,该款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案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他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保庆作为郏县茨芭镇山店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张进听作为郏县茨芭镇山店村村主任,在山店村的莲花山新农村社区建设中,二被告人分别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7.948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涂保庆、张进听刑事责任,同时认为,张进听构成自首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进听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前,主动向郏县茨芭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其本人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应认定其为自首,同时,又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进听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中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保庆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二、被告人张进听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三、被告人涂保庆的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培森审 判 员  张存正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