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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宜都市天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士勇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市天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士勇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834号原告宜都市天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高坝洲镇大战坡村。法定代表人赵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全益,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袁祖清,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士勇。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宜都市天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士勇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廖全益、袁祖清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曹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依法成立的企业,与职工李先智存在劳动关系。李先智负责原锅炉工作,因李先智建房,临时请被告代替其工作。被告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锅炉管破裂并受伤,不遵守公司的操作规程。原告认为,被告并非原告聘请,而是受李先智聘请,原告与被告无劳动关系。被告于2014年7月申请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庭于2014年10月23日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14年11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了裁决书,原告认为裁决错误,为此,请求判令: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2014年3月18日被告就到原告处工作,2014年5月5日被告在工作期间因锅炉破裂而受伤,所以被告在2014年5月5日受伤时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出以下证据:1、(2014)都劳仲字第104号裁决书1份,证明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中第一条、第三条成立,第二条用人单位指定的各项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不成立。因为被告在我公司断断续续工作31天,只是顶替锅炉工,无视原告处的规章制度。2、2014年11月10日送达回证1份以及2014年11月21日宜都市劳动人事仲裁庭出具证明1份,证明仲裁裁决依法送达以及诉讼时效。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认为:证据1、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本案基本事实是原告认为被告系临时代替锅炉工的工作,没有与原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我方对原告所说的基本事实不否认,但是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用工主体是原告,提供工作劳务的是被告,被告的劳动成果是原告得到的,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8日,被告经原告公司的职工廖某介绍到原告处接替锅炉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给被告发放了劳动报酬,发放形式是车间主任代发现金。2014年5月5日,被告在工作时因锅炉管破裂而受伤,随后住院治疗。2014年7月,被告向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其受伤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14年11月24日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受伤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认可其与被告均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且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告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原告主张被告受伤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是基于被告不遵守原告公司的操作规程,没有合格的完成工作,且导致被告受伤的锅炉管破裂就是被告操作不当所致。本案中,被告经人介绍到原告处从事锅炉工工作,其工作内容及职责均为原告安排,劳动报酬由原告支付,两者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原告作为用人单位认为被告无法胜任工作或者工作技能不够、安全意识不高,可以采取调换工作岗位、进行技能培训甚至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等一系列措施,但不能作为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理由。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受伤时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宜都市天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确认被告张士勇在2014年5月5日受伤时与原告宜都市天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宜都市天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邹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