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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金斗与刘占生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斗,刘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保字第8-2号申请人王金斗。被申请人刘占生。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刘占生所有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占生所有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李志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