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王金斗与刘占生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斗,刘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保字第8-2号申请人王金斗。被申请人刘占生。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刘占生所有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占生所有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李志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