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劲松、吕娜娜、王兴武、初晓刚、王月坤、张继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4)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劲松,吕娜娜,王兴武,初晓刚,王月坤,张继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0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劲松,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吕娜娜,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兴武,男,195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初晓刚,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月坤,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继波,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劲松、吕娜娜、王兴武、初晓刚、王月坤、张继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初晓刚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初晓刚银行存款97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亚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