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43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振峰,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某,鄄城县运输公司职工,鄄城县运输家属院西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素芬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颂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秋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