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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兵诉被告赵岗平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资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兵,赵岗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345-1号原告杨兵,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赵岗平,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兵诉被告赵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岗平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原告以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岗平的个人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文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