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保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19
案件名称
昆明金马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与云南璧驰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骏之友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昆明金马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云南璧驰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骏之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保执字第61号原告:昆明金马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乡平桥村136号汇郦境园1幢2单元11层1102室。法定代表人:保宏明,总经理。被告:云南璧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翠湖南路中和巷13号。法定代表人:马慈明,总经理。被告:云南骏之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云秀小巷官南城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黄小强,董事长。原告昆明金马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璧驰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骏之友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五年二月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云南璧驰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骏之友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云南璧驰商贸有限公司、云南骏之友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长 韩晓君执 行 员 黎 勇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陆云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