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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会会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贾某某,张会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员工,系被害人贾计功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某某,农民,系被害人贾计功之父。诉讼代理人朱敏,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会会,又名张会,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3日被拘传,同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施广勇,枣庄市台儿庄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台检公一刑诉(20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会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贾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鸿梅、王继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贾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朱敏,被告人张会会及其辩护人施广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张会会与贾计功在停放于枣庄市台儿庄区古运建材城西门南的轿车内,因恋爱纠纷发生争吵,被告人张会会从自己驾驶座左侧下方掏出水果刀,将坐在副驾驶座上的贾计功胸部刺伤,随后被告人张会会即开车将贾计功送往台儿庄区中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贾计功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贾计功系被锐器刺穿心脏,导致心脏破裂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会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伤人的后果,却放任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张会会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但只要求被告人赔偿人民币30万元。对于刑事部分诉讼代理人提出以下意见:1、本案被告人的罪名应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贾计功在案发时穿着羽绒袄,袄内穿毛衣,在如此厚的衣服遮挡下,被刀子穿透了心脏,说明被告人行凶时用力之大,行为之残忍;被告人给被害人及其亲属所发短信内容,具有杀人犯意,如:被告人给李某某所发短信“我要用你儿子的命来给我陪葬,你把这条短信留作证据吧”;为实施杀人而准备作案工具。公安机关在枣庄银座商城台儿庄店收集到被告人购买“王麻子”高级套刀的事实,结合法医尸检报告中关于被害人系心脏破裂死亡的结论,上述证据��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链条,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2、被告人不具有减轻、从轻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重判。通过庭审能够查明:被害人贾计功让被告人打120急救电话,而被告人没有打;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为了及时给贾计功治疗,驾车时连续闯了两个红灯”,后经公安机关调取证据,被告人此供述不是事实,在其驾驶车辆送往医院途中并没有违章记录,结合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充分说明,被告人在被害人受伤后,并没有积极施救,而是故意绕路而行,又一次证实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3、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拒不认罪,且态度恶劣。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因感情纠纷,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社会危害性严重,理应得到严惩。被告人张会会辩称,购买刀具是用来做饭的,买来后我把刀子的图片发给贾计功和他母亲,是为了恐吓他们,以达到能和贾计功和好的目的,之后将刀子放在了车上。事发时我和贾计功在车内争吵,我绝望了就想拿刀自杀,贾计功进行阻止,由于车内黑什么都看不到,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捅到贾计功的身上,我没有伤害他的故意。开始我不知道贾计功受伤,当他让我打120急救电话时,我还认为他是在开玩笑,在我发现他真的受了伤后即把他送到医院救治,为了及时救治他我开车时还闯了两次红灯。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我愿意赔偿,但我家庭困难,现无力赔偿。指定辩护人施广勇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会会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1、事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积极施救。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台儿庄区中医院,在人手不够时打电话让其朋友袁某前来帮忙。在抢救费用不够时,被告人两次到工商银行取出全部存款,用于抢救受害人;2、本案是因恋爱纠纷引发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因被告人不愿意与受害人分手而产生一系列纠纷。在此之前被告人曾结婚生子,为了和被害人谈恋爱而与前夫戴某离婚,并协议将孩子由戴某抚养。被告人为了能够与受害人相处,抛夫弃子,一意孤行,而投奔被害人。与被害人相处后同居并怀孕,后又因恋爱纠纷而流产。这一系列事件均给被告人以沉重打击,而引发今天这场悲剧,本案与其他恶性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3、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相关经济损失,虽然本人没有能力赔偿,但其表示愿意用一生的时间来赎罪,将来有能力一定积极赔偿,同时请求其家人帮助代为赔偿;4、被告人在庭审中多次流泪,悔罪态度较好。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张会会驾驶鲁D×××××白色东风小王子轿车停放在枣庄市台儿庄区古运建材城西门南处,“农家四大盆”饭店门口,在轿车内因情感纠葛与被害人贾计功发生争吵,被告人张会会从自己驾驶座左侧下方掏出“王麻子”刀具一把(单刃,刃长13cm,刃最宽处2.8cm),将坐在副驾驶座上的贾计功胸部刺伤,后被告人张会会开车将贾计功送往枣庄市台儿庄区中医院救治,经救治无效贾计功死亡(殁年23岁)。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贾计功胸部损伤为单面刃器作用形成,系心脏破裂死亡。因伤害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898.96元,包括:医疗费5321.71元、误工费3677.25元、丧葬费26900元。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一、证人证言1、证人曹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3日晚上9时30分左右,张会会打电话给袁某说她把贾计功攮伤了,正在中医院抢救,请她赶紧来帮忙,曹某某就和袁���赶到中医院见到了张会会。应张会会的要求,袁某给贾计功的母亲打电话告知贾计功被张会会攮伤。在中医院帮助救治时,张会会还表示要去自首。贾计功当时还能说话,意识清醒并告之曹某某是被张会会攮伤,两人当时在车内发生了争吵。曹某某还证实,张会会原来有丈夫和孩子,后因与贾计功发生恋爱关系并同居,就和丈夫离了婚。贾计功的家人不愿意张会会这门婚事,张会会经常闹贾计功,也许因为这样贾计功被攮伤。2、证人袁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3日晚上9时30分左右,张会会打来电话让其赶紧去中医院帮忙,她说她拿刀碰伤了贾计功,正在中医院抢救。袁某就和丈夫曹某某一起去了中医院,直接去了CT室见到了贾计功。应张会会的要求,袁某给贾计功的母亲打通了电话并告知张会会把贾计功刺伤了。张会会表示要去投案,袁某回应先救人再说。还证实,张会会与贾计功是男女朋友关系,贾计功的家人不同意他们在一起,二人最近闹着要分手。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3月3日晚上9时46分左右接到一个女子的电话对其说:“贾计功被张会会攮了,休克了,现在中医院,你赶紧来”,在赶往医院途中向110报警。其次子贾计功开一家洗车行,张会会在洗车房打工,不久二人发生恋爱关系。后来贾计功得知张会会离过两次婚,还有俩孩子,就不愿与之继续发展关系,提出分手,并给她5000元现金和一辆白色小轿车以了断关系。张会会最近这几天经常闹事,还不断地给李某某及贾计功的朋友发短信、微信,内容是请求李某某接受她,可有时又发来带有恐吓内容的。4、证人王某提供证言称,我在“爱车港湾”洗车店打工,老板是贾计功。2014年3月3日晚8点左右,张会会开了一辆白色东风小王子轿车(车牌���鲁D×××××)到洗车店找贾计功,当时店里忙,贾计功没怎么理她。我们忙完后,贾计功喊张会会和我们一起去吃饭。贾计功开自己的车拉着我们,张会会开车跟着。加上洗车店另一员工冯某及贾计功的两个青岛朋友,我们五人在台儿庄古运建材城西门南侧“农家四大盆”饭店开始吃饭了,当时张会会还没有来。到了21时02分,张会会给我打电话问饭店在哪里,我不清楚饭店的位置就把手机递给贾计功,贾计功在电话里说了饭店的位置。过了10分钟,张会会在饭店门口按车喇叭,贾计功就出去了,一直没有回来。第二天早上我去上班,贾计功的家人说他出事死了。前几天,张会会拍了一张持刀的照片在手机微信上发给贾计功的母亲,贾母拿手机给我们看,说这是张会会在威胁他们,所以我怀疑贾计功的死与张会会有关。5、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为台儿庄区中医院急救中心医生,在2014年3月3日值班,到了晚上21时30分左右,有一女青年到急救中心很着急的叫大夫。我出来后问人在哪里?那个女的说在车里。我又问怎么回事,她说是被她用刀给划的。我跟她到了车跟前,看见一男青年坐在车的副驾驶座上,当时已休克。那个男青年叫贾计功,当时他左侧胸部有一处锐器伤,伤口3-4厘米长。二、现场勘查、辨认笔录1、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台公刑勘字(2014)第31号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记载,勘验现场地点在运河派出所内,现场为一辆挂有鲁D×××××车牌的白色东风小王子轿车,该轿车头西尾东停放。车内前后排座位上均套有棕色棉绒坐垫,座位下均有半透明状的无色塑料脚垫。其中前排驾驶员座位底部的脚垫上有一把黑色塑料把匕首(提取),该匕首塑料把朝向南侧���该匕首全长25.5cm,刃长13cm,把长12.5cm,刃最宽处2.8cm,刀刃上有“王麻子”字样和暗红色斑迹(提取)。轿车驾驶员侧车门内侧底部有一点状血迹(提取)。轿车前排副驾驶座位上放有一个红底黄“福”字的靠枕,靠枕上方正中间处有一1.5cm×0.5cm片状暗红色斑迹(提取);靠枕底部副驾驶座上有一灰色镶嵌黄色亮片的女式手提包;包南侧有白色手机一部,手机底部棉绒坐垫上有一4×3cm的片状暗红色斑迹(提取),由此血迹向西侧的棉绒坐垫上有多处点状暗红色斑迹(提取一处)。现场提取匕首一把,暗红色斑迹四处。2、检查笔录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因犯罪嫌疑人张会会供述作案过程中其手部受伤,为佐证其供述于2014年3月4日组织专业人员对其是否受伤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其左手小拇指外侧有一处锐器伤,身体其他部位未见异常。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于2014年3月4日组织现场指认,经张会会指认确定,案发时张会会驾驶的鲁D×××××轿车停放在台儿庄区汽车站北侧,古运建材城西门南侧的“农家四大盆”饭店门口,车头向北。张会会指认案发时其坐在驾驶座上,受害人贾计功坐在副驾驶座上。三、物证1、“王麻子”字样刀具一把证实,刀具全长25.5cm,刃长13cm,把长12.5cm,刃最宽处2.8cm,刀刃上有暗红色斑迹。2、被害人贾计功衣物证实,其被刺伤时上身所穿黑色羽绒服,内穿绿色线衣,线衣左上胸部有一长2.5cm创口。3、苹果5s手机一部证实,被告人张会会用其发、收微信、短信信息。4、鲁D×××××号白色东风小王子轿车一辆证实,作案现场在该车内。四、鉴定意见1、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14年3月14日出具的(枣)公(刑)鉴(化)字第(2014)030号检验报告证实,死者贾计功的心血及胃内内容中均未检出毒鼠强、常见有机磷类农药和常见安眠药成分。2、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4年3月14日出具的(枣台)公(刑)鉴(尸)字(201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一、绪论部分,检验对象:贾计功,鉴定要求:死亡原因。检验开始日期:2014年3月4日11时10分,检验地点:台儿庄区殡仪馆解剖室;二、检验部分,1、尸体检验:(1)衣着检查:死者上身外穿黑色羽绒服,内穿绿色线衣,线衣左上胸部有一长2.5cm创口。(2)尸表检查:左胸部4、5肋骨有一长2.5cm内上外下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上钝下锐。右手拇指指间关节有一长1cm创口,深及皮下。(3)解剖检查:分离胸部皮下及肌肉见左胸4、5肋间有一创口,第4肋肋软骨部分离断。打开���腔见左侧胸腔积血约2000m1,右侧胸腔无积血。心包右心室处见一2.0cm裂口,打开心包见心包内积血,探查见右心室前壁有一长1.5cm创口,后壁有一长1.0cm创口,对应心包处有一长0.5cm创口。三、论证部分,1、根据尸体检验,死者贾计功头、颈部无损伤,左胸部有一创口,左胸腔大量积血,心包积血,右心室贯通伤。分析贾计功系心脏破裂死亡。2、根据尸表检验,死者贾计功胸部有一2.5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上钝下锐,分析贾计功胸部损伤系单面刃器作用形成;四、鉴定意见部分,贾计功系心脏破裂死亡。3、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14年3月13日出具的(枣)公(刑)鉴(DNA)字第(2014)063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一、绪论部分,送检日期:2014年3月5日、2014年3月12日。检材和样本:(1)贾计功尸血一份,取适量标记为1号检材。(2)嫌疑人张会会血样��份,取适量标记为2号检材。(3)现场匕首一把,纱线提取其刃部暗红色可疑斑迹,标记为3号检材,纱线擦拭其柄部,标记为4号检材。(4)现场车辆左前车门内侧底部点状可疑斑迹一处,提取适量标记为5号检材。(5)现场车辆副驾驶座靠枕上可疑斑迹一处,提取适量标记为6号检材。(6)现场车辆副驾驶座棉绒坐垫上可疑斑迹两处,取适量标记为7号、8号检材;鉴定意见部分,1、送检匕首上以及车辆副驾驶座棉绒坐垫上的可疑斑迹均为人血,支持上述血迹系死者贾计功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2、现场车辆左前门内侧底部、副驾驶座靠枕上的可疑斑迹均为人血,支持上述血迹系张会会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3、现场匕首柄上检出人体组织成分,支持组织成分系张会会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五、书证1、枣庄银座商城台儿庄店��物发票一张证实,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张会会购买“王麻子”牌高级套刀,付款268元。2、微信截图一张证实,被告人张会会于2014年2月27日购买“王麻子”套刀当日18时05分即将套刀中的单刃尖刀取出,手持此刀放在其轿车方向盘上拍照,用微信名“不二”将此图片发往被害人之母李某某的手机上,并在微信朋友圈展示,在图片下方张会会写下“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我也要走进基督教,让上帝来磨灭我的性格”。3、从被害人之母李某某手机上调取的短信信息证实,被告人张会会所发短信内容记载,“两个年轻人后路全让你给断了……是你不要孙子,是你害了你儿子,我等着你娘俩”、“……我昨天已经死了一次了,我不能白受罪,我要用你儿子的命来给我陪葬,这条信息你留着做证据吧!”、“正所谓人之将死,其言也善……你以为我死了就能结束了,你知道的……”、“去死吧你们!保护你儿子的安全吧!记住,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最好还是让你儿子天天回家住吧!一锅端!去死吧你们!”、“你们对我残忍!恶有恶报!我无路可走了,你儿子也将预示着失去所有……报应!……”等内容。4、从被告人张会会手机上调取的信息证实,被告人张会会给被害人贾计功(微信名汉丞)及被害人之母李某某所发短信记载,“你以为我死了就能结束了…。等着看吧,明天”、“……我再让你们快活几天……该死的人是你。对了,你给自己买保险了吗?建议买张吧!我现在生不如死是你们害的,你们也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等内容。5、枣庄市台儿庄区中医院门诊部出具的说明证实,2014年3月3日21:30左右,一约20多岁的年轻女子到我处呼救称其同车一男子因刀刺伤,快不行了,需急救。医务人员随该女子到其停在急诊室门口一白色轿车旁,将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一男子抬进急救室抢救。伤者贾计功,男,24岁。6、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机动车查询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张会会所有的鲁D×××××白色东风轿车一辆无违章记录,以证明该车无闯红灯的事实。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会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8、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出具的综合书证一组证实,公安机关接警处理、出警、办案及案件侦破情况等事实。六、视频资料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刻录光盘一张记载以下内容:1、运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台儿庄区中医院进行现场处置的录像证实,当民警询问正在接受治疗的被害人贾计功被谁攮伤时,贾计功说是被张会会攮伤,公安民警遂将犯罪嫌疑人张会会控制并带回接受调查。2、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所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3、公安机关从枣庄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台儿庄公司物业部调取的被告人张会会购买刀具时监控录像。4、公安机关组织被告人张会会指认犯罪现场时的录音、录像。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张会会于2014年3月4日2时12分接受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询问称,2013年7月份,其到被害人贾计功经营的“爱车港湾”洗车店打工,至8月中旬发展为情人关系。2014年2月17日,贾计功带张会会到枣庄市立三院做了流产手术后提出分手,送张会会5000元现金及一辆旧的东风小王子轿车。2014年3月3日晚上9时许,张会会开着东风小王子轿车到“农家四大盆”饭店门口寻找贾计功,按喇叭,贾计功听到后从饭店出来打开车门坐到副驾���座上,左侧车门还半开着。在车内二人发生争吵,张会会很绝望,用左手摸索其放置在驾驶座左侧底下的水果刀,由于放置空间狭小,摸索了一会才拿出来,还发出声音,被贾计功听到了,然后转过脸,面对张会会,身子还向张会会这边探过来,并说:“你看,还拿刀子”,张会会说:“对,拿刀子了”。接着张会会左手持刀向轿车中控台中间挥了一下,贾计功用一只手向其挥刀子的手迎过来挡了一下,张会会感觉到拿刀子的左手晃了两下,然后刀子就掉了。接着贾计功就说:“快打120”,张会会以为是骗她的,没有信。当发现贾计功真的受了伤身子歪在副驾驶座上后,张会会感觉害怕了,下车将贾计功的腿抬进车里,赶紧开车拉着贾计功去台儿庄区中医院。张会会又供述,其在车内与贾计功争吵时很生气,就用左手持刀向右前方挥了一下,当时其头脑很乱,没有考虑其他后果。张会会所持的是黑色塑料把水果刀,刀刃长10厘米左右,为单刃,大概在半个月前为防身买的,将其放在轿车驾驶座左侧下面。张会会左手小拇指侧面有一处小伤口,她也不知道怎么伤的。2、被告人于2014年3月4日16时35分接受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讯问时称,贾计功虽然提出分手,但张会会仍然爱他,用手机短信、微信吓唬过贾计功和他家人,目的是为了能争取和贾计功在一起。在车内张会会拿刀子时被贾计功发现,贾计功说:“你看,拿刀子了,我听你的就罢,不听你的就得死”,张会会说:“对,我拿刀子了”,接着左手持刀向其右前方挥了一下,贾计功用手向其挥刀子的手迎过来挡了一下,他的身体动了,张会会拿刀子的左手也跟着动了一下,然后就不知道刀子掉哪了。3、被告人于2014年3月19日13时50分接受���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讯问时称,在车内张会会与贾计功争吵后,就想拿刀自杀。其左手从驾驶座左侧底下拿出水果刀后,贾计功就开始夺刀,二人争执了几下,张会会手里的刀就没有了,不知道弄哪里去了。张会会倚在车靠背上愣了一会,贾计功说:“快打120吧”,张会会不信,贾计功用手摸自己胸口一下,又向张会会的手抹了一把,并说:“真的,快打吧!”,张会会害怕了,赶快开车把他送到医院抢救。张会会所持的刀不知道是谁放在其车内的。张会会微信名叫“不二”,贾计功微信名叫“汉丞”。4、在庭审时被告人称,在车里我就是想自杀,我不知道贾计功会阻止我,我不是想伤到他的,不知道怎么就捅在他身上了。我买刀子是用来做饭的,没用上就放在车上了。我从座位底下拿出来后左手正向持刀向前,我们之间夺来夺去分把钟他就躺倒了。在法庭辩论阶段,张会会自愿认罪,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及罪名,请求对其从宽、从轻处理,但在最后陈述中,张会会仍坚持自己是自杀,因贾计功阻止而引发伤害后果。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经济损失相关证据一宗。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可以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会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张会会提出“其绝望欲持刀自杀,因贾计功阻止,而捅到贾计功的身上,其没有伤害故意”的辩解,经查,综合被害人贾计功生前陈述、证人曹久峰、袁美、陈敦军证言、公安民警现场处置记录仪录像等证据,结合张会会供述其将刀具照片用微信发出,是为了恐吓贾计功及其家人,及被告人在归案之初两次供述中均未提及自杀情节,足以排除张会会自杀可能性,并能证实被害人贾计功系被张会会持锐器所伤的事实。根据现场勘查记录,结合法医学及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贾计功胸部中刀系被告人张会会故意伤害行为所致,故其无伤害故意的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张会会虽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后实施救治的事实,但被告人手持利刃,不计后果伤害他人身体,为逃跑法律制裁,多次翻供,虚构事实情节,拒不认罪,应予严惩,故其不具备从轻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诉讼代理人提出“本案被告人的罪名应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的代理意见,经查,本案中,没有确切证据证实,被告人张会会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果发生的主观故意,故其代理意见不能成立。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其他相关“被告人不具有减轻、从轻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会会因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赔偿项目和数额应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会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29年3月2日止。)二、被告人张会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告人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共计人民币35898.96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贾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四、没收作案工具“王麻子”刀具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吴成刚审 判 员  刘广汉人民陪审员  苗 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