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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赖亚章与惠州市惠阳永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亚章,惠州市惠阳永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44-2号申请执行人:赖亚章,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住址:惠阳区新墟镇新丰村委会。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永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法定代表人:梁新强。关于赖亚章与惠州市惠阳永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新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惠州市惠阳永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赖亚章支付货款人民币19868元及利息(利息以1986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4年1月2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97元由惠州市惠阳永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赖亚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52.47元由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永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执行案号为(2015)惠阳法执字第24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永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以(2015)惠阳法执字第24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永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银行存款以10835.7元为限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文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