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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裁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年路证券营业部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年路证券营业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证券交易营业部,四川广安城市信用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裁字第00012号申请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年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77号。负责人黄黔,该营业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证券交易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3号。负责人樊炳清,该营业部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城市信用社,住所地四川广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勇,该信用社主任。2015年2月2日申请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年路证券营业部(下称申银万国证券武汉青年路营业部)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申银万国证券武汉青年路营业部称:申请人与四川广安城市信用社国债回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时的名称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证券交易营业部(下称申银万国证券武汉营业部)。2001年9月17日申请人的名称已变更为申银万国证券武汉青年路营业部。现该案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需办理执行结案。特申请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银万国证券武汉青年路营业部。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银万国证券武汉营业部与四川广安城市信用社国债回购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城市信用社违规经营,导致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兑付,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发放(2003)武执债字第048号债权凭证,并于2003年10月9日作出(2003)武立执字第435号民事裁定:本院(1998)武经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终结执行。2015年2月2日申请人申银万国证券武汉青年路营业部以申银万国证券武汉营业部的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为申银万国证券武汉青年路营业部为由。向本院申请将(2003)武立执字第435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银万国证券武汉青年路营业部,并提供了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武汉市企业变更通知书》,证明申银万国证券武汉营业部变更为申银万国证券武汉青年路营业部。本院认为,申银万国证券武汉营业部的名称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申银万国证券武汉青年路营业部,其向本院申请将申请执行人申银万国证券武汉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四川广安城市信用社国债回购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银万国证券武汉青年路营业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03)武立执字第435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由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证券交易营业部变更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年路证券营业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芦 斌审判员 XXX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