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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李显平与被执行人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榆执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李显平,男性,200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团林。委托代理人李敬南,监护人被执行人乔丽平,地址榆树市团林。被执行人胡立军,地址榆树市团林。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显平与被执行人人格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1245号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乔丽平、胡立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显平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乔丽平、胡立军偿还人格权纠纷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乔丽平、胡立军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佟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