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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邓开志与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杜中全合伙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开志,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杜中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128号原告:邓开志,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匡腊光,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蒋义。委托代理人:张强、萧妙连,分别系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杜中全,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开志诉被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杜中全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开志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龚竹梅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谢雅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