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何华程与董发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华程,董发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执字第77号申请人何华程,男,生于1971年7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董发均,男,生于1958年3月4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渠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董发均在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即借款118000元、诉讼费1330元、执行费1670元,共计12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董发均在位渠县汇涌公路原五金厂址处修建有房屋底楼(二娃娱乐会所)门市,且被执行人董发均现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董发均所有的位于渠县汇涌公路原渠县三汇五金厂址处修建的房屋底楼(二娃娱乐会所)门市一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董发均不得进行任何处分,同时指定该门市由申请人何华程保管,不得毁损该财产。执行员 杨志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