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7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与邓继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邓继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7897号原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组织机构代码56872230-5。法定代表人郭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永强,男,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邓继伟,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林曦,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继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邓继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雪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郭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