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洋与芦付强、厦门海峡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芦付强,厦门海峡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李洋,女1981年7月3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理人李茂秋(原告父亲),1954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被告芦付强,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被告厦门海峡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金湖路11-13号。法定代表人林光耀,董事长。原告李洋与被告芦付强、厦门海峡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阎���彤代理审判员 卢 桂 玲人民陪审员 李 爱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 莉 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