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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托克逊县新家园高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托克逊县新家园高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中路518号。负责人:任三中,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托克逊县新家园高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克逊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法定代表人:于海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托克逊县新家园高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2015)新证经字第95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托克逊县新家园高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托克逊县新家园高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20184563.74元(其中含执行87497.07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托克逊县新家园高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托克逊县新家园高清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温鹏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思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