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施某甲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甲,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施某甲,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现在美国。委托代理人陈本鹤,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锦鹏,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某某,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理人陈晨星,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某甲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景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陈本鹤、谢锦鹏,被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晨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某甲诉称:2009年7月原告从美国回国与被告相亲,双方未经了解,即于2009年1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0年11月11日生育女儿施某乙,2011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长期在美国生活,夫妻聚少离多,且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难以建立。2012年3月,原告再次赴美国生活,被告也回娘家生活,2013年6月始被告就拒绝与原告联系,2014年10月原告回国,叫被告回家团圆,可被告在家里两天后又返回娘家居住。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事宜未果,故诉请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施某甲与被告郑某某��婚;婚生女施某乙由原告施某甲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施某甲自行承担,被告郑某某有探视权。被告郑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牢靠,婚后能够和睦相处,虽因原告出国务工导致两人聚少离多,但婚后两人一直相亲相爱,被告多年来更是孝敬公婆,尽心抚养幼女,原告突然提出离婚没有任何理由,被告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现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施某甲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原告施某甲从美国回来,经人介绍与被告郑某某认识,2009年11月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2010年11月11日生育女儿施某乙,2011年1月11日双方在福州市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3月原告施某甲又前往美国,被告郑某某在国内,由于双方长期分居生活且疏于感情沟通,夫妻间产生一些矛盾,2014年10月份原告施某甲回国,并于2014年12月31日��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结婚证、(2012)长证字第11128号公证书等证据材料证实,可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甲与被告郑某某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女,双方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来,夫妻间虽产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到确已破裂地步,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维系家庭稳定,夫妻是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施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施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 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