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广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汽车司机。因交通肇事嫌疑,2014年12月1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广水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5)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度,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素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鄂S×××××号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沿广水市316国道由湖北省云梦县驶往随州市淅河镇,行至广水市长岭镇平林锣鼓田村路段时,因对前方道路观察不清,将行人喻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交通警察在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将被告人刘某查获。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及其亲属积极与被害人喻某的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并已达成赔偿235000元的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刘某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广水市公安局查获刘某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领条、谅解书;2、证人彭某能证言;3、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广水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刘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离现场,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刘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等因素,被告人刘某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泽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