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垦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郭亚军诉达代健康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军,达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垦民初字第8号原告郭亚军,男,48岁。被告达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亚军与被告达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亚军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亚军以与被告达代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亚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哈那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常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