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昭垦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郭亚军诉达代健康权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亚军,达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垦民初字第8号原告郭亚军,男,48岁。被告达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亚军与被告达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亚军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亚军以与被告达代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亚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哈那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常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