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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郑宪坤与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马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宪坤,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马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35号原告郑宪坤。委托代理人周君。被告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龙泉街双汇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毕忠本。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马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潍县中路与宝通东街路南。法定代表人马志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宪坤与被告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马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马家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二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东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马家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二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同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