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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商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施永国、田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永国,田平,夏前进,李宜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商初字第00011号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为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成军、赵安琪。被告施永国。被告田平。被告夏前进。被告李宜海。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永国、田平、夏前进、李宜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雍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雍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洁第页/共页 关注公众号“”